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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0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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