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小,904,200901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904號
被 告 乙○○○○○○
即上 訴 人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8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第 95 條、第 78 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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