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簡,152,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屏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
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就利息部分本係聲明請求自民國96年10月3 日起算,違約金部分本係請求自96年11月4 日起算;

嗣原告於本院97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時,分別變更為自96年12月2 日及97年1 月3 日起算(見第23頁)。

經核均未變更訴訟標的,均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即借款人陳又屏於93年8 月16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1萬元,詎陳又屏僅繳納本、息至96年10月2 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96,808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爰依上開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6,808 元,及自96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三、被告則以:其從未向原告借款,亦未當債務人陳又屏之保證人,原告並未向其對保,且契約上之姓名非其所簽,印章之印文亦非其印章所蓋印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債務人陳又屏於93年8 月16日向其借款51萬元,詎陳又屏僅繳納本、息至96年10月2 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96,808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及放款帳卡各1份為證(見第2 、2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至原告主張被告為上開借貸之連帶保證人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一)本院依職權請被告當庭書寫其姓名20次(見證件存置袋),發現其字跡與系爭貸款契約上其姓名字跡之運筆、勾勒、筆順走勢及書寫方式並不相同。

而本院為求慎重,於依職權調取被告於屏東大埔郵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及花旗商業銀行留存之印鑑卡正本,連同被告自行提出其平日書寫之字跡,暨系爭貸款契約書正本,一併囑託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為筆跡鑑定,經該中心以初步觀察法與精密比對法等方式鑑定結果,系爭貸款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欄位內之字跡,與被告之親筆簽名字跡間之書寫個性、慣性及特徵均不相符,此有該中心98年1 月8 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058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第72頁),是被告前開所辯,尚屬有據。

(二)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問:能否證明契約上被告的印章是被告的?)答:無法證明。」

等語(見第24頁)。

另參酌被告異議狀上之印章印文(見第9 頁)、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前開郵局、銀行之印鑑卡、申請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被告之印鑑卡,其上被告印鑑之印文(見第46、49、52、54、56、58頁),與系爭貸款契約書上被告姓名之印章印文(見第2 頁),顯不相同(前者為方形楷書體、圓形篆體,後者則為方形隸書體),故尚難證明系爭貸款契約書上被告姓名之印章印文確為被告之印章所蓋印。

五、綜上,原告並無法證明被告有親自或授權他人簽名、蓋章於系爭貸款契約書上,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應由原告承擔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故尚難認被告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從而,原告依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其396,808 元,及自96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末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