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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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