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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己○○
相 對 人即
原 告 癸○○
原 告 子○○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壬○○○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原 告 庚○○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辛○○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前列四人共
同兼訴訟代
理人 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且未據聲請人聲請免為假執行,本件並未漏為判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就「免為假執行部分」,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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