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7,屏簡,721,200903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721號
被 告 丁○○
即上訴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8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第 95 條、第 78 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