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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7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3,57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45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7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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