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
4樓之6
上列上訴人因97年度屏簡字第936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1,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