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小,583,2009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丁○○○間就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六○一之一一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一六六二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街一七二巷五號所為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己○○應將第一項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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