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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 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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