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小,643,2009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6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前鎮區○○○路475 巷5 弄3 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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