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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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