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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98年度屏簡字第15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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