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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1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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