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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亞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1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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