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簡,336,2009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另定,兩造屆時應自行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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