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簡,362,2009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6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而有法定當然停止事由,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屆時應按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