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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36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而有法定當然停止事由,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屆時應按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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