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簡,418,20100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屏簡字第418 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7,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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