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8,屏簡,469,2009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4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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