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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98年度屏簡字第584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4,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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