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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646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屏簡字第646 號請求撤銷拍定之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9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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