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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權益受損請求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孫國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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