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 理人 乙○○
被 告 温榮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