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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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