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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朱振福
即 被 告
被 上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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