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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小字第79號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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