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小,85,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8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203 號3 樓,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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