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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99年7 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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