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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臺南縣新營市○○街17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屬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之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又兩造亦未約定合意管轄法院,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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