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簡,27,2010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 元,原告僅繳據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新台幣5,4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