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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 元,原告僅繳據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新台幣5,4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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