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簡,304,201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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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3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
據新台幣(下同)1,550 元之裁判費,然此與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之350,000 元金額所折算之裁判費不符,且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指請「被告給付22,652公斤甘藷」所相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亦無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核定系爭訴標的價額,故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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