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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棟樑
被 上 訴人 陳玉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複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99年屏簡字第46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0 元(2,500,000元 ×5 %×6 年(92年5 月21日至98年5 月21日)=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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