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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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