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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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