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聲,7,2010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