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補,10,2010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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