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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35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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