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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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