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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1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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