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補,5,2010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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