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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3,500 元(計算式:8,290 平方公尺÷2 ×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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