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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超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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