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99,屏補,73,2010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7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丁○○○、戊○○、己○○、庚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5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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