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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姚宜姈
被 告 黎朱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孝峰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黎孝峰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黎孝峰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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