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補,83,201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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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明輝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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