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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1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孟軒
被 告 鄭機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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