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小,2,2011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賴麗慧
徐健銘
被 告 歐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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