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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盧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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