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98號
原 告 李碧荷
被 告 漢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謝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