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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陳惠
上列上訴人請求確認承租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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