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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和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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